合伙企业股权变更
第十八条 清河经营企业登记事宜产生变更的,实行清河经营事务管理的清河伙伴理应自做出变更决策或是产生变更理由生效日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理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档:
(一)实行事务管理清河伙伴或是委派代表签定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全体人员清河伙伴签定的变更认定书,或是合伙协议承诺的工作人员签定的变更认定书;
(三)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是国务院规定变更事宜需经准许的,还理应提交相关准许文档。
第二十条 申请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合乎法律规定方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现场变更登记的,应予以现场变更登记。
除前述要求情况外,企业登记机关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21日内,做出是不是变更登记的决策。给予变更登记的,理应开展变更登记;未予变更登记的,理应给与书面形式回应,并表明原因。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宜涉及到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理应换领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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